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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國更(一)字第 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68、169、170、171、172、173、255、277、386 條
民法 第 130、144、148、179、183、184、191、213、767、817、821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2 條
土地法 第 105、148、97 條
下水道法 第 1、14、16、2、20 條
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 第 1、12、13、16 條
旨:
新北市政府依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為既有建物之下水道用戶施工設置之
排水設備,基於所有權之調和及權利社會化之內涵,亦應有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適用。而包括當事人所有建物在內之前後兩排建物之原
有排水出口、化糞池均在土地上,堪認新北市政府交承予公司承攬施作埋
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及相關管渠應有符合下水道法第 14 條第 1  但書「擇
其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之規定,其設置並無不法,自難認新北市政府所
為工程有何不法侵害權益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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