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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國字第 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6、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5、249 條
民法 第 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12、2、7、9 條
旨:
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
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如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雖
可享有反射利益,但不得請求該公務員為該職務之執行者,縱因公務員怠
於執行該職務,仍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次按民事或刑事法院在
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亦即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
法,應先由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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