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 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如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雖 可享有反射利益,但不得請求該公務員為該職務之執行者,縱因公務員怠 於執行該職務,仍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次按民事或刑事法院在 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亦即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 法,應先由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