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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國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0、175、25、255、27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2、8 條
水利法 第 21、34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旨:
人民主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遭受侵害,如得請求第一次權利保護,而
因故意過失怠於請求,應不得再行請求第二次權利保護,否則,若違法行
政處分之受害人,不經行政爭訟救濟程序,均得於國家賠償法第 8  條所
定二年或五年消滅時效期間內,請求國家賠償,則提起行政爭訟期間之限
制將形同虛設,且迫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而有侵越行政法
院審判權之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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