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公務員之懲戒則注重在公務員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
務應力求切實之旨,均係著眼於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是否具備主動性、
積極性,而毫無再予檢討之餘地,尚與國家賠償之要件,係機關所屬公務
員之不作為須達無裁量餘地,機關始因該公務員之不作為負國家賠償責任
,均容有不同,故監察院糾正行政機關之違失、公懲會認定公務員行政違
失,尚非等同於國賠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已充足,不能逕為有利之
認定。次按造成村莊淹沒之事故,乃係山崩及因崩塌形成之堰塞湖潰決所
致,而此尚非屬發生前可得預測,自難令行政機關所屬公務員,得以預見
山崩,並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預先強制撤離民眾;而該區於事故
發生前,尚無土石流災情,亦未有土石流發生之徵兆,且淹水災情亦非嚴
重,自不能認行政機關所屬公務員已無不未依災害防救法第 24 條規定強
制撤離之裁量空間。是公務員未予強制撤離,亦不能遽認其應負國家賠償
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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