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解釋上係屬於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職務之一種形態 ,以不作為而生違法性者,係以有作為之義務為前提,且此作為之義務亦 須為第三人即被害人之利益而存在,亦即其目的應在保護或增進該第三人 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