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存續力,應有拘束行政機關之效力,於該處分廢止前 應無權得以命當事人拆除已經核准之建物;故於建造執照許可範圍外之增 建、改建部分,則非建造執照許可之範圍,命其拆除處分函之效力範圍, 應僅及於建造執照許可範圍外之增建、改建部分;然該部分與層轉容許使 用許可、核發建造執照是否有所疏失,無任何關聯,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 之過失致其有受命令拆除建物之損害,顯然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