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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國字第 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7、9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民法 第 148、7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2 條
土地法 第 215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4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1、52 條
旨:
按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28 條第 3  項定有明
文;而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之作業流程及方式,亦有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  項第 2、4 款予以規定。是地方主管機關已依前開規
定通知當事人自行辦理拆遷事宜,當事人置之不理後,主管機關再通知當
事人執行斷水、斷電及拆除作業日期,並於通知日進行拆除作業者,該強
制拆除程序於法即屬有據。次按強制拆除程序既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公務
員進行拆除作業即未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當事人權利之情事,自無需負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之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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