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誹謗罪係規定於,刑法第 310 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非所有之名譽權侵害即屬誹謗罪之範疇,故因其 應以社會對該個人之評價有無貶損而為名譽損害之判斷,故其主觀之感受 為判斷者,實非其認定之標準,又該名譽權侵權行為之成立,係無論故意 或過失者,均有其成立之可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