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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重上更(一)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390、392、446、450、463、466-1、78 條
民法 第 129、148、184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2、8 條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
查行政機關就土地上建物以殘值計算方式讓售予眷戶並解除列管,係以土
地所有人同意續租系爭土地為條件,惟上訴人並不同意眷戶承租系爭土地
,行政機關仍擅將系爭建物讓售與眷戶之行為,已違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
規定,確對土地所有人造成損害。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僅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求償,
土地所有人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規定為請求固屬無據,然依據國家賠償法規
定仍得填補其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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