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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重上國字第 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第 929-9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0、126、7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49、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8 條
水利法 第 78-1 條
旨:
按人民主張其權利受公權力積極或消極侵害,得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
行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則由行政法院撤銷之,或由行政法院課與行政
機關作為之義務,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經行政法院撤銷或命為作為後,人
民仍受有損害,始得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故人民主
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遭受侵害,如得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行為是
否合法,因故意或過失怠於請求,不得訴請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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