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第 929-939 頁
按人民主張其權利受公權力積極或消極侵害,得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 行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則由行政法院撤銷之,或由行政法院課與行政 機關作為之義務,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經行政法院撤銷或命為作為後,人 民仍受有損害,始得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故人民主 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遭受侵害,如得訴請行政法院審查公權力行為是 否合法,因故意或過失怠於請求,不得訴請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