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本件總價承包契約之工作範圍,包括契約全部,非僅標單部分,標單亦為
估計數,僅供參考。上訴人於投標時已知悉施作範圍,被上訴人亦已提供
充分資訊以供上訴人評估及決定是否投標及以何價格投標。而上訴人之施
作並未超越工程契約,其係以低價搶標。又兩造並未合意變更契約,此由
上訴人自認所謂經雙方會算者,係以標單及實作項量為基礎可知,並非契
約數量即等同於標單數量,至地區施工所係建議依契約辦理,然本件與契
約條款並不相符,已遭被上訴人拒絕,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是故,兩
造並未就上訴人所請求部分達成合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