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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重上國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 313-33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16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49、466-1、78、85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5 條
建築法 第 25、54 條
旨:
行政指導行為,雖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惟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
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為,且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
件。又系爭興建案乃為協助九二一受災戶及勞工等人購買住宅,買賣契約
係存在於買受人及出賣人之間,被上訴人僅為協辦單位,上訴人締約與否
,仍應回歸私法契約自治原則,由上訴人應自行斟酌建商資力、產權、價
格等因素後,決定是否與出賣人締結買賣契約,被上訴人上開助成性行政
指導行為,僅係提供有系爭興建案之資訊,使符合資格者可參與購屋之機
會,上訴人仍享有締約與否之自主性,因之;尚難謂被上訴人有上開行政
行為,上訴人即可無庸判斷訂約之風險,而全諉由被上訴人負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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