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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上國易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 141-16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3、4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49、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31、45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2、2 條
旨:
上訴人尚無法證明其有因被上訴人召開測量更正說明會而受有系爭不動產
房價落差一百萬元之損害,縱上訴人有系爭不動產房價落差一百萬元之損
害,該損害亦非被上訴人測量更正說明會之召開所造成,兩者之間即無相
當因果關係存在,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國家賠償,應屬無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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