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2232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上國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民法 第 185、192、193、194、195、196、21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2、3、5、9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3、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 條
公路法 第 2、3、32、4、5、6 條
旨:
事故發生前,道路之行道樹被評定為危險樹木者均尚未移除,或有修剪、
支撐等妥善管理維護之行為,已影響道路之行車安全,主管機關對於道路
行道樹之管理已有欠缺,縱事故發生當時瞬間有強陣風發生,惟若已有適
當維護及管理,則事故之發生或許得以避免,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