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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上國字第 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446 條
民法 第 216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01、2 條
旨:
行政處分之作成常涉及對事證之證據價值判斷及相關法令之解釋,若無何
違常之顯然錯誤或其他不法行為存在,雖嗣後因受處分人循行政爭訟程序
聲明不服,經上級機關或法院為相異認定而推翻,亦不能因此逕認為行政
處分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且行政處
分之當否,與承辦之公務員是否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原屬兩事;行政
處分縱令不當,其為此處分或執行此處分之公務員未必構成職務上之侵權
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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