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處分之作成常涉及對事證之證據價值判斷及相關法令之解釋,若無何 違常之顯然錯誤或其他不法行為存在,雖嗣後因受處分人循行政爭訟程序 聲明不服,經上級機關或法院為相異認定而推翻,亦不能因此逕認為行政 處分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且行政處 分之當否,與承辦之公務員是否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原屬兩事;行政 處分縱令不當,其為此處分或執行此處分之公務員未必構成職務上之侵權 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