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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上國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26、255、446 條
民法 第 184、226 條
規費法 第 5 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5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 條
旨:
按國防部所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係國防部依組織法
所設立之機關,而國防部所設其他軍事機關,則須視其組織有無以命令定
之,以決定其是具備機關之地位。又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
賠償義務機關,須有獨立編制及組織法之依據,且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
表示之權限者,始足當之。是國防部所設其他軍事機關倘非基於法律或命
令之組織法規所設立,而僅係基於業務分工所設立之內部組織,則屬單位
性質,自不具賠償義務機關之地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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