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之責任,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 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 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故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 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 之具體措施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