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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重上國更(一)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民法 第 216、21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2、5、9 條
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須以公務員執行職務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及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有損害,且該損害之發生與有責原因之事實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為必要。當事人支出費用係因行政機關所屬人員所為不實勘
查結果以及未能核實審查勘查結果,而為核准設置納骨塔、核發納骨塔之
建造執照、許可開發土地及土地變更地目為墳墓用地所致,當事人支出開
發土地及興建納骨塔費用所受損害,與公務員之過失行為,應具相當因果
關係,主張國家賠償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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