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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上國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1、12、13、14、15、16、17、18、21、22、7、8、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7-2、85-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4 條
警察法 第 2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3、6、7、8 條
旨:
警察執行勤務時,本於客觀合理判斷發現易生危害之車輛,並指示駕駛人
停車受檢時,應認為駕駛人負有自動停車配合受檢之協力義務,以預防酒
後駕車所造成之社會危害,並兼顧駕駛人交通自由權之保護。此外,警察
駕駛警車尾隨取締酒後駕車之行為,通常不會造成駕駛人高速逃逸致翻車
死亡結果,應認為員警尾追查緝,與當事人之死亡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
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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