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3946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上國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85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5、56、57、82 條
旨: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侵權行為所負之間接責任,必先
有特定之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
自由或權利,該特定公務員之行為已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時,國家始應
對該受損害之人民負賠償之責任。至於行政處分之當否,與承辦之公務員
是否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原屬兩事,行政處分縱令不當,其為此處分
或執行此處分之公務員未必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