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侵權行為所負之間接責任,必先 有特定之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 自由或權利,該特定公務員之行為已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時,國家始應 對該受損害之人民負賠償之責任。至於行政處分之當否,與承辦之公務員 是否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原屬兩事,行政處分縱令不當,其為此處分 或執行此處分之公務員未必構成職務上之侵權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