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知有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指知悉所受損害,係由於公務員於執 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由於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