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是否違法,應否撤銷,或課與義務命其作為等, 均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範圍。如其處分確係有效存在,縱內容有不當或違 法,而在上級官署未依訴願程序撤銷以前,司法機關自不能否認其效力。 故人民主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遭受侵害,如得請求第一次權利保護, 而因故意過失怠於請求,應不得再行請求第二次權利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