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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上國易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0、17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2、8 條
水利法 第 21、34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15、26 條
旨:
行政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是否違法,應否撤銷,或課與義務命其作為等,
均屬行政法院審判權之範圍。如其處分確係有效存在,縱內容有不當或違
法,而在上級官署未依訴願程序撤銷以前,司法機關自不能否認其效力。
故人民主張因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遭受侵害,如得請求第一次權利保護,
而因故意過失怠於請求,應不得再行請求第二次權利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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