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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上國易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民法 第 125、185、213、767、775、851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14、2、3、5、7 條
水利法 第 12、6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8 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1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0 條
旨:
公用地役關係並非私法上之權利,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
關係,並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
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排除他
人之使用。在政府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因土地利用受有妨礙而受損失者
,土地所有權人固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惟是否有請求依法徵收或予以補
償之權利,乃應以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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