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軍志願役軍官之年終考績考列丙上以下者,就其是否適服現役之情狀 及是否辦理退伍者,國防主管機關固有相當程度之裁量餘地,惟國防主管 機關所屬公務員依法律裁量授權而執行職務時,如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情事,即已違反職務,而應構成國家賠償法之不法行為。換言之,國防主 管機關旗下公務員因過失而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不法行為 ,致被害人服公職之權利因此受損害,則被害人自得依該條項規定請求機 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