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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上國易字第 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4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旨:
按國軍志願役軍官之年終考績考列丙上以下者,就其是否適服現役之情狀
及是否辦理退伍者,國防主管機關固有相當程度之裁量餘地,惟國防主管
機關所屬公務員依法律裁量授權而執行職務時,如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情事,即已違反職務,而應構成國家賠償法之不法行為。換言之,國防主
管機關旗下公務員因過失而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不法行為
,致被害人服公職之權利因此受損害,則被害人自得依該條項規定請求機
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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