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 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 疵而言。而請求國家賠償時,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 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