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或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如有差別待遇,固有不當,惟該要求既屬依法有 據,而非對當事人有不法侵害時,自不能以有此差別待遇而主張請求國家 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