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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上國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5、6、8、9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水利法 第 82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6、5 條
旨: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或是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如有差別待遇,固有不當,惟該要求既屬依法有
據,而非對當事人有不法侵害時,自不能以有此差別待遇而主張請求國家
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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