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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上國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92 條
民法 第 18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2 條
水利法 第 78-1、92-1 條
土地法 第 10 條
旨:
行政機關僱請第三人剷除相對人種植於土地上果樹之行為,係因相對人未
依行政機關下命處分於一定期限內自行剷除土地上作物,而依行政執行法
規定所為之代履行行為,行政機關是否應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加審究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若
行政法院業經判決認定行政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並無違法,因而駁回人民
於行政訴訟中之請求,則民事法院應受其拘束,人民自無再行依國家賠償
法相關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餘地。是以,該行政處分既經行政法院認
為行政機關處分並無違法,則請求權人以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所為行政執
行行為違法為由提起國家賠償之訴,並非正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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