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如係由原告主張自身所應該具有之權利者,自 應由其負擔舉證責任,如遇被告針對其主張為抗辯時,則該部份無法證明 或證明尚有瑕疵之請求,自應被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