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2364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上國易字第 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9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0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7 條
建築法 第 25、28、30、78、86、9、96-1、97-2、98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4、5 條
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
,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倘行政
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
序。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對於同一基礎事實所衍生之民、刑事訴訟及行政
訴訟,由於不同法院對事實認定歧異,致生裁判歧異,非因此剝奪人民之
民事或刑事訴訟權。故民事之裁判,如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
,苟行政爭訟程序尚未開始,民事法院審判長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行使闡明權,曉諭當事人就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先依行
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倘若當事人已表明不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或捨
棄該行政程序救濟之途,而選擇逕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者,民事
法院固不能否認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然得就公務員為該行政處分行使公權
力時,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情事,自行審查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