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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5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273-2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建築法 第 73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8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1 條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09  條第 3  項規定,判決應作判決書,理由項下,應
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同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變
更營業地址之申請與營業項目之變更登記核屬不同申請事項,兩者並無關
連,主管機關自應分別予以審查、准駁。主管機關未仔細審查申請人變更
營業地址之申請有何違反法令之處,即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用途相符之使
用執照為由,一併將上訴人變更營業地址之申請予以駁回,難謂合法。原
判決對此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應於判決理由內記載其意見或法律意見為
何,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若違反規定,則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
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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