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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建築法 第 30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定規定,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
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
信賴不值得保護。本件被上訴人係因系爭使用執照申請案,檢附之文件有
偽造文書情事,乃將原准核發之系爭使用執照予以撤銷一節,查系爭使用
執照申請案,有該款所規定「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
依該資料而作成行政處分」之情事,業經原審論述甚詳;上訴人與系爭公
司等其他起造人共同提出該偽造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為申請之重要依
據,自應查證並擔保其正確性,上訴人明知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為偽造,
竟持以行使申請系爭執照,自係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原審認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上訴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等語,於
法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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