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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0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民法 第 765、78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建築法 第 30、31、32、3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
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撤銷對
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
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不得撤銷。又行政機關對於違法授益之行政處分雖得依職權撤銷,但應以
原處分違法為前提,非謂若無違法,亦得任意依職權撤銷。又所謂違法行
政處分,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即構成違法者。而稱違法者,係指行政
處分之作成,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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