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七)290-295 頁
行政處分除對相對人外,對第三人亦產生法律效果者,即所謂第三人效力 處分,對相對人授益而對第三人造成負擔者,既干涉第三人之權益,自應 保障該第三人。故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 程序謀求救濟之人,包括利害關係人,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