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179-182 頁
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本條之違章責任係因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狀態而成立, 並不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是否有為導致此危險狀態之行為;故本條 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係本於其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地位, 就建築物之危險狀態負其自己責任,並不生行政法上義務是否繼受之問題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