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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6、139、146、149、8 條
民法 第 1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之立法意旨,在使行政機關於公益考量下,得
片面調整或終止契約。於締約後得基於公益調整或終止契約,可推論行政
機關於簽約前更得因公共利益考量,享有相當之猶豫期間,以「事先防止
」契約締結後,對人民或他方當事人造成更大之損害,是解釋上在猶豫期
內,行政機關未為任何調整或終止之行為,人民自不得請求損失補償。因
調整或終止前「無損失補償」之規定,非立法無意之疏漏,顯屬立法者之
有意省略,並無類推適用予以補充漏洞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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