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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2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5、256、260 條
建築法 第 2、4、7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5、2、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
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所謂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
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
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相互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
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本件上訴意旨指摘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儲槽是否
為機械設備之定義,關涉油水槽應否課徵房屋稅,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
重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應許可
其上訴。本件系爭儲槽係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符合財政部 67 年 8
月 16 日台財稅第 35605  函對「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所為釋示,上
訴人以系爭儲槽為固定槽體之建築物,為供儲槽使用,具儲存功能,屬於
散裝倉庫性質,既經調查審認無訛,而將系爭槽體認定為課徵房屋稅客體
之情形,並非全無論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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