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
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本
件指定建築線係核發建造執照之法定要件之一,其為行政處分。依原判決
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於 91 年 12 月 24 日向被上訴人申請指定建築線,
被上訴人於 92 年 1 月 27 日予以指定本件建築線,則此指定建築線處
分在未經有權機關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其效力前,其效力繼續存在
。又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對該條例所稱「現有巷道」規定,
結合第 5 條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指定規定,係關於現有巷道
指定建築線之規定,而非關於核發建造執照之規定。上訴人捐贈系爭
1110 地號土地予被上訴人,是否符合該條例第 1 項第 3 款要件而成
為「現有巷道」,而得據以指定建築線,固關係上開被上訴人指定建築線
處分之效力,但該指定建築線處分,在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其效
力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原判決認在撤銷指定建築線處分前,得先否准上
訴人本件建築執照之核發,適用法規亦有不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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