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85-186 頁
行政機關在為送達時,有權選擇最適切之送達地點。一旦選定,即可依實 際為送達所面臨之不同時空狀態,分別依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等方法,完成送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