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不論其形態如何,如有可使用之立體空間(場所
),可供人營業、工作或作為住宅使用者,即屬房屋稅條例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之「房屋」。所稱「供人使用」,不以有「編訂門牌」為限,是否
能「直接供人在該建築物內活動工作」,亦非所問。如其建築物為倉庫、
或冷凍庫,既可提供一定之空間供人作為貯存貨物之場所,縱需由人借助
其他機械堆積或取出貨物,仍不失為應課徵房屋稅之「房屋」。至於具體
個案之建築物是否屬於應課徵房屋稅之對象,應由該管稽徵機關就實地查
明予以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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