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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7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建築法 第 4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5、2、3 條
旨:
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不論其形態如何,如有可使用之立體空間(場所
),可供人營業、工作或作為住宅使用者,即屬房屋稅條例第 2  條第 1
款規定之「房屋」。所稱「供人使用」,不以有「編訂門牌」為限,是否
能「直接供人在該建築物內活動工作」,亦非所問。如其建築物為倉庫、
或冷凍庫,既可提供一定之空間供人作為貯存貨物之場所,縱需由人借助
其他機械堆積或取出貨物,仍不失為應課徵房屋稅之「房屋」。至於具體
個案之建築物是否屬於應課徵房屋稅之對象,應由該管稽徵機關就實地查
明予以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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