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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10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586-58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建築法 第 35、36 條
旨:
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 35 條規定通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申請人改
正時,因其並未將申請案予以註銷,此項通知尚未發生否准效力,僅係作
成處分前之程序行為,不能單獨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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