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586-587 頁
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 35 條規定通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申請人改 正時,因其並未將申請案予以註銷,此項通知尚未發生否准效力,僅係作 成處分前之程序行為,不能單獨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