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451-455 頁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並不以單一文件為必要。如從行政主體相 互間之往來文件,已可察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 確已達成具有拘束力及意思表示合意者,可認已符書面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