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6110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裁字第 12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451-4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85、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42、243、244、249 條
建築法 第 73 條
旨: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並不以單一文件為必要。如從行政主體相
互間之往來文件,已可察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
確已達成具有拘束力及意思表示合意者,可認已符書面要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