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182-185 頁
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是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所為之負擔處分,是不 論此處分於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間應否合一確定。至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使 用人因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或安全之狀態所成立之狀態責任於受處分人 內部彼此間應如何分擔,核屬私權關係,原處分機關並無定其內部分擔額 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