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或未維護建築物結構及
設備安全之事實,認定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建築物之使用,應遵守如何之
法令,始屬合法使用,並已達於未維護結構及設備安全之程度,則為認定
其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之前提,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主管建築機關為處分時,應就此一為前提之事實、理由
並其法令依據,於處分書中予以載明,否則,行政處分即為違法。對此建
築主管機關為裁罰處分時,應就前提事實、理由並其法令依據,於處分書
中予以載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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