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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1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20、121、123、8 條
建築法 第 30 條
旨:
按行政機關與廠商簽訂投資興建停車場契約,並將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納入作為投資許可處分廢止之事由,以達監督管理之目的,雖該約定載為
「撤銷」投資許可,惟該約定旨在使合法授益處分即投資許可失效,因此
,本於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該
約定之真意應為「廢止」投資許可,與行政程序法之精神相符,足見機關
係於兩造簽訂投資契約時,就投資許可之授益處分保留廢止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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