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28-129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不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無非係為保護 人民之信賴利益,而使其享有違法行政處分之利益,惟苟違法行政處分原 無效力存在,縱不予撤銷,人民亦無從享有其利益,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