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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5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4、39 條
建築法 第 25、30、86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5 條
旨:
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
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建築法為維護
公共安全,規定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
築物,違反者,除其情節僅係程序上未申辦執照,而有補正可能,得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給予限期補照之機會外,否則應予拆除。
圍牆木頭圍籬及基座因占用現有巷道兼空地,有妨礙公共交通之情形,且
係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搭蓋,符合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款優先執行查報拆除之規定,應予查報拆除,依建築
法第 86 條規定應予拆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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