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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1年1月至12月)第 556-56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訴願法 第 14、58、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125、272、5 條
建築法 第 70 條
旨:
行政機關尚未作成完全及終局之決定前,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
指示或要求,為準備行為。準備行為如具有規制之性質,但尚非完全、終
局之規制,為程序經濟,不得對其獨立進行行政爭訟,而應與其後之終局
決定,一併訴請撤銷。申請人之申請目的係請准核發使用執照,如該申請
因尚未符合規定,而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修改事項後再為報驗,因該主管
建築機關就此申請,係通知申請人修改,尚待申請人再報請查驗後始為准
駁決定,則該通知修改之補正通知乃主管建築機關為核發使用執照與否之
決定前,為推動該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準備行為,固具有規制性質,除
申請人認其已符合申請要件,毋庸補正外,尚非完全、終局之規制,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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