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36-238 頁
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核准相對人承租系爭土地後與其訂立系爭租約,並非行 使公權力而生之公法關係。其後如以相對人違反租約約定為由而終止租 約之意思表示,並要求其返還占用之林地,均係立於與相對人平等地位之 私法上意思表示,尚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