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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4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建築法 第 10、14、17、2、25、25、25、3、3、3、30、31、4、48、58、58、78、78、86、86、86、9、97-2、98、98、98、99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5、2、5 條
旨:
建築法並非同時施行於全國各地,於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有擅自建造建築物
之行為者,固應依建築法第 86 條第 1  款規定予以處罰,並於必要時強
制拆除該建築物,惟於非建築法適用地區,就相同之行為,則非可依同法
予以處罰並強制拆除該建築物;其後,如該地區已因實施都市計畫等原因
開始適用建築法,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存在之建築物處罰其建造行為人
並強制拆除該建築物。從而,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法適用後發現未經申請
領得建造執照而建造之建築物,得否對其建造行為人處罰或強制拆除該建
築物,自應就其建造行為係何時所為,其時建築法是否已適用於該地區,
及建造建築物應否申請建造執照等事實予以查明,方足以為正確之法律適
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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