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16-217 頁
人民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固得依行 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惟其確認之 對象須為行政處分,否則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又違建認定通知書之性質 為行政處分,人民因此負有拆除之義務,至違章建築之拆除,性質上屬作 成應予拆除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後,為執行該行政處分之事實行為。是主 管機關作成違建認定通知書後所為之拆除通知單,僅係有關應執行拆除日 期之觀念通知,不另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