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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16-2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92、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7 條
建築法 第 1、25、28、30、58、86、9、97-2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1-1、2、5、6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24、55 條
新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第 2 條
旨:
人民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固得依行
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惟其確認之
對象須為行政處分,否則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又違建認定通知書之性質
為行政處分,人民因此負有拆除之義務,至違章建築之拆除,性質上屬作
成應予拆除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後,為執行該行政處分之事實行為。是主
管機關作成違建認定通知書後所為之拆除通知單,僅係有關應執行拆除日
期之觀念通知,不另發生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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